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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驱不开的影子(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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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镇b村第4组农民黄xx。

这是一个几十年一心为公的老党员,他听老熟人介绍,陈娜玛丽有巨款投资,他觉得本村紧临麦花机场,是金江的门户,有开发条件,就是缺乏资金,既然有外商来村里投资,何乐而不为。

他在接待陈娜玛丽等人的过程中,没有花村里一分钱,所有的开支:餐费900多元,租车费240元,还借给陈娜玛丽现金2300元,全都是他个人掏的。而陪餐的有村长,有镇政府某部门负责人,投资合同也是为村里签的,一式六份合同也是分别掌握在村、镇负责人和陈娜玛丽手中。

如果这合同能真正实现,黄xx本人也不打算从中捞一把。所以,当他听到陈娜玛丽是以投资为名,行骗吃骗喝之实的消息后,痛心疾首。他说:

“我没有为村上做成好事,反而丢了全村人的丑,真没脸见乡亲们。当然,我自己花了那么多钱,都是我省吃俭用节约下来的,我也很心疼,我请求公安机关为我追回损失。”

李洪、李介德在整个调查取证过程中,真正要求公安机关从陈娜玛丽和马正雄那里追回损失的,仅此一家,别无他店。

印象三:别有心计

与黄xx相比,xx市人民政府驻长办事处李主任却显得技高一筹。

他招待陈娜玛丽,用的全是公款,也的确代表单位签订了投资意向协议书。而他没有淡漠自己,忘记家庭,陈娜玛丽,湘江金利来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义达先生的女儿,世界上首屈一指的大富翁呀!自己家里只要沾点腥味,也是百万元千万元的大富户呀!

他在背后,以老婆吴xx的名义,与陈娜玛丽签订了合资办厂的协议书——

关于合作开发“灭蚊蝇蚊帐浸泡液”新产品的协议书

甲方:xx市吴xx女士

乙方:湘江金利来有限公司陈娜玛丽女士

为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使广大民众在炎夏季节免遭蚊蝇叮咬之苦,甲乙双方愿意合作开发灭蚊蝇新产品——灭蚊蝇蚊帐浸泡液。秉着真诚合作的精神,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娜女士在本协议签字后三个月内,投资贰拾万元人民币,做为开发新产品的经费,该项投资款由陈娜女士将款汇入中国工商银行xx市支行煤机厂分理处1393号李xx帐户。

(二)吴xx女士在本协议签字后,应积极筹备新产品投资的一切事宜,如厂房、生产设备、劳力招聘、技术专利的转让……等,保证投资款到位后能及时迅速地正式投入生产。因陈娜女士事务繁忙,对新产品的筹备和生产销售,以及工厂的经营管理等,陈娜女士委托马正雄先生为全权代表,具体工作由吴xx女士办理。

(三)开发新产品的盈利,陈娜女士与吴xx女士各得百分之五十,吴xx女士保证按陈娜女士的意图将陈应得的利润及时汇入指定的银行帐户。

(四)陈娜女士投入开发新产品的贰拾万元,由吴xx女士以本人的全部财产做为保证,陈娜女士拥有对工厂经营管理的查核权。

(五)甲方应保证乙方的投资款在十周年时全部收回,但如果企业出现亏损时,甲、乙方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投资款收回后,乙方不再过问企业的事情和不再参与分红。

(六)本协议签字生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障,签字双方都必须全部遵守。一方违反协议内容,对方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七)本协议打印6份,甲乙方各保存1份,报送市计委、市经委、市工商银行各1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吴xx 陈娜

公元1992年6月14日签订

如果陈娜玛丽是真正的湘江金利来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义达先生的女儿,真正照此协议投资,并履行其各项条款,那李主任在私人未付出一分一文的前提下,所得到的收获该是多么巨大。他将成为中原、甚至整个中南地区数一数二的富翁。

好个别有心计,高瞻远瞩的李主任。

能与李主任媲美的,也还大有人在。

古人云:唯楚有材。

时至今日,此话并未过时。

某开发公司,是个人才济济的地方。副总经理说的一点不假,陈娜玛丽的言行,的确引起了他们的怀疑,并提高了警惕,暗暗做了一些特殊工作。

他们通过有关部门打听到了湘江金利来有限公司的所在地,给董事长发电致函,查询该公司是否委派陈娜玛丽来内地投资兴办事业一事。很快收到了该公司董事局主席曾宪梓先生亲笔签发的回电:

八月六日来函阅悉。本人十分感谢阁下公司关心金利来事业。关于信中提及陈义达先生之女陈娜玛丽小姐之事,在此,本人郑重声明:本公司无陈义达此人,亦无委托陈娜玛丽代理本公司任何商务工作,此人所为均是骗局。陈娜玛丽冒充金利来代理,到处招摇撞骗,既损害了本人及金利来集团有限公司的声誉,又骗取内地有关单位钱财,这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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